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6-2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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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项目受理
2.1对手续齐全的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受理登记。
2.2对手续不全的项目,向采购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
3项目前期准备
3.1发布采购项目预公告,公告期限为5日以上,接收供应商书的面意见并会同采购人进行处理。
3.2确定邀请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方式。
3.3确定谈判文件的制定方式。
4编制谈判文件
4.1谈判文件的内容包括:谈判邀请、谈判须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体现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谈判内容、谈判工作记录和注意事项、合同主要条款、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4.2谈判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采购人书面签字确认。
4.3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5发布谈判公告
5.1根据邀请供应商的方式确定是否发布谈判公告。
5.2谈判公告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
6谈判报名受理
6.1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条件受理供应商报名,对通过报名受理的,向谈判申请人发售谈判文件。
6.2对未通过报名的申请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和报名截止时间。
6.3对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应保密。
6.4报名截止后,谈判申请人仍不足三家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需改变采购方式,应提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6.5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申请人可以为两家。
7组建谈判小组
7.1由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或者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在采购项目受理后及时组建谈判小组。否则,在谈判截止时间后及时组建谈判小组。
7.2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7.3谈判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需要提供采购单位盖章的书面授权书。
8接收响应文件
8.1应在竞争性谈判开始前一日准备齐全各种谈判、评审用资料。
8.2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谈判现场,做好谈判前设备、资料的准备工作、负责维护会场秩序,提供现场服务。
8.3应安排专人负责响应文件的接收及供应商签到工作。
8.4截止时间后送达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竞争性谈判活动终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9组织谈判、评审工作
9.1应安排专人负责采购人代表、专家和监督人员的身份验证和签到工作。
9.2进入谈判评审现场的人员仅限于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及监督机构人员,其他人员不应进入谈判评审现场。
9.3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协助谈判小组做好竞争性谈判的组织、服务工作。具体评审事务由谈判小组独立负责。
9.4竞争性谈判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a)谈判小组成员独立推选谈判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谈判小组组长;
b)提示谈判小组执行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c)确认谈判文件;
d)宣读谈判纪律;
e)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谈判、评审;
f)谈判结束后集中组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情形除外)
g)谈判小组编写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h)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和监督人员对谈判报告进行复核。
9.5谈判小组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监督员发现评审专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给予提示、制止,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6按照规定标准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报酬。
10采购结果预公示
10.1评审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发布评审结果预公示。
10.2接受供应商对评审结果的书面意见并进行处理。
11确定成交供应商
11.1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11.2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1.3采购人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2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签发《成交通知书》
12.1采购结果预公示期满且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及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12.2采购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13质疑和答复
13.1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13.2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受和处理供应商质疑,涉及采购人或评审专家的可通知采购人或评审专家协助答复。
14谈判保证金退还
14.1收取谈判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14.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合同审核
15.1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核谈判采购合同。
15.2审核供应商是否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6履约验收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配合采购人对重大委托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17交易档案的汇总、移交和保管
17.1项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员对项目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17.2档案管理员接到档案后,按照档案目录内容进行复核,检查有无缺项、顺序混乱、资料不全等现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整理,符合要求的,进行签收归档。